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77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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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古勝滐即古奇峰
古宗騰即古集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古勝滐即古奇峰為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於民國( 下同) 93年邀同債務人古宗騰即古集權 、案外人龔湘鈴即龔源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0 年04 月08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龔湘鈴即龔源菊於103 年03月 23日死亡,其繼承人古宗騰即古集權、古麗雯、古麗 嫺、古勝滐即古奇峰、龔鍾金蘭、龔源年、龔源珍均 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古勝滐 即古奇峰、古宗騰即古集權自應還日104 年04月08日 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98,470 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金額、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連帶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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