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83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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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書之坊文具批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補正完整明確之聲請狀,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書之坊文具批發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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