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5009,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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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金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琴(即顏李秀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顏李秀鑾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顏李秀鑾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 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查本件被繼承人顏李秀鑾係於103 年4 月29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即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如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顏李秀鑾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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