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508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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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鄧劉阿足
鄧富鴻

一、債務人鄧劉阿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鄧富鴻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鄧劉阿足於102 年12月6 日,邀同債務人鄧富 鴻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借款 期間為自102 年12月6 日起至106 年4 月6 日止。

詎 料債務人鄧劉阿足於104 年6 月6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 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 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鄧劉阿足之財產執行無效 果,由債務人鄧富鴻給付之。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明 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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