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6248,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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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4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金臺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范發春、范啓達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范啓達應負連帶責任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范發春、范啓達連帶償還新台幣673,327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范啟達僅為一般保證人,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待本裁定確定後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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