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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6年2 月1 日經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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