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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宋鴻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7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89106 、00000000。
(四)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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