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智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通知命其於文到5 日內補正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以明瞭本院就本案有無管轄權,此項通知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