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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加佶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加佶紙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25日以苗院平民有2103司司43字第3837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4 年5 月7 日前清算完結,茲因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現經辦理出售變價,迄今尚未售出及辦理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4 年5 月8 日起展延至104 年11月7 日止。
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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