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拍,61,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宗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相對人林宗佑經核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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