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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雅如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經省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本院於104 年5 月7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已於104年5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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