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家聲,16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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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鄧維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7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鄧維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拋棄繼承在案(104 年度司繼字第7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司執莊字第53451 號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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