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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285 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張智明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業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4 年度司繼字第285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3 月26日苗院國執而537 字第07237 號債權憑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索引卡查詢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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