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簡上,24,2015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假執行之上訴部分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