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186,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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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被 告 余兆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 已由原告預納)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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