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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鄭明輝
被 告 張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亦約定該院為管轄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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