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235,2015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郭家豪
被 告 吳慶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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