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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巫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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