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299,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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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 告 傅榮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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