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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柯志翰
被 告 李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東縣卑南鄉○○村○○路000 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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