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43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李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李文金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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