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簡,111,2015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苗簡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五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