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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宗元
被 告 吳保妹(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31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提出吳保妹之配偶黃進興與姊妹吳完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查明有無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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