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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蘇淑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本院民事執行處送鑑、詢價後核定之最低拍賣底價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2980元外,尚有770元未補足。
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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