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簡,27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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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陳銘鐘
被 告 張永勝
訴訟代理人 詹潘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8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與訴外人艾其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就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投保契約內容及理賠全部資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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