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簡,31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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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3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劉偉民
劉松山
劉承效
劉惠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承效、劉惠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月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偉民、劉松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承效、劉惠怡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月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偉民、劉松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偉民於民國94年、98年分別就讀私立建臺高中進修學校、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劉松山及訴外人張月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80萬元就學帶款專用借據,約定按就讀期間實際動用11筆金額合計借款310,626 元,並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或退伍日滿1 年之次日為開始依約攤還本息之起算日,倘未依約攤還本息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年息2.83%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劉偉民自應還日103年11月2 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93,629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被告劉松山及訴外人張月霞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張月霞業於99年3 月8 日死亡,被告劉承效、劉惠怡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自應對張月霞之保證債務,於繼承張月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被告及訴外人張月霞之戶籍謄本、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

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偉民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293,629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依首揭規定,被告劉偉民自應負清償之責。

又被告劉松山及訴外人張月霞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惟張月霞於99年3 月8 日死亡,被告劉承效、劉惠怡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是被告劉承效、劉惠怡就系爭債務應於繼承張月霞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承效、劉惠怡於繼承張月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偉民、劉松山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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