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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法華寺
法定代理人 洪慶忠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被 告 竇蔡桂英
竇光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53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苗栗縣三灣鄉○○○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6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 元=928,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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