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1號
再審原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 理 人 蔡慶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1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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