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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詹招欽
詹黃滿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瓏等7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5,840元(計算式:488,960 元+6,000,000 元+977,920 元+488,960 元+6,000,000 元=13,95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48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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