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263,201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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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林乾銘
林昇衡
被 告 林文賢
林順和
林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338 地號土地起訴前未經調解,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規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7,434 元【計算式: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 元×土地面積1,861.16平方公尺+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 元×土地面積1,046.42平方公尺=6,687,43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

二、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336 地號、338 地號土地租約。

三、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338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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