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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陳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奕鋐等3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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