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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陳招治
賴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惠等3 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泰安鄉士林段227 、350 、530 、532 、876 、89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耕作權,有無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告賴美子、賴美琴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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