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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陶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政華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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