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294,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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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湯文仁
湯文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文邦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為請求確認界址訴訟,訴之聲明即應表明原告所欲確認其所有土地與相鄰界址有爭議之土地地號。

原告訴之聲明未予記載,致本院無從判斷,應予補正。

二、本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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