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297,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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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劉瑞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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