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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治超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治超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應具狀補正被告陳某某、謝某某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被告謝治超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及被告等人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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