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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明
被 告 曾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4,000元=88,8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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