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8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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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彭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志仲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未表
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判定應為刑事或民事告訴。
若為刑事告訴,應來函令本院依職權移送地檢署偵辦;
若為民事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應表明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總計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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