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8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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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徐新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松鑑、鄭○○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應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00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鎮1010-3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

若未能查報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陳報被告鄭○○之正確姓名,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上開1010-3、848- 2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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