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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陳居正
被 告 鄭清志
陳坊維
羅國瑜
陳韻元
林育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86,5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 面積 │原告應有│ 價額 │
│ │(苗栗縣通霄鎮五南段)│現值(元│(㎡) │部分比例│ (新臺幣) │
│ │ │/㎡) │ │ │ │
├──┼───────────┼────┼─────┼────┼──────┤
│1 │561 │1,400 │5,357.31 │1/60 │ 125,004 元│
├──┼───────────┼────┼─────┼────┼──────┤
│2 │567 │1,400 │20,424.79 │3/16 │5,361,507 元│
├──┼───────────┴────┴─────┴────┴──────┤
│合計│ 5,486,51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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