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0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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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劉恩彤
胡琇詅
劉家緝
張鈺怜
劉明衡
鍾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紫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300 元【計算式:82,800+125,100 +125,100 +125,100 +125,100 +125,100 =70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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