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05,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張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