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1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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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黃建祥
被 告 古仁丁
卓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
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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