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2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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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柔華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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