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3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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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木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榮等11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黃坤榮之被繼承人黃新升,及其餘被告之被繼承人黃新井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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