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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長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志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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