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37,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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