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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邱鳳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保衡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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