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訴,229,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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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淑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蘇淑敏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葉東梅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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