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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陳居正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陳伯榮
被 告 鄭清志
陳坊維
陳韻元
林育汶
兼 上 3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羅國瑜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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